信息发布时间:2024-04-28 17:00 来源: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招标公告 | ||||||||||||||||||||||||||||||||||||||||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 ||||||||||||||||||||||||||||||||||||||||
XDG-2024-10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项目名称)EPC工程总承包 标段招标公告 |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XDG-2024-10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无锡市惠山区行政审批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关于XDG-2024-10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的备案 惠行审备[2024]138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无锡惠山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0.0%、其他国有:10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招标人为 无锡惠山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无锡梁溪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2.1.1建设地点:惠山区金惠路与吴韵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 | ||||||||||||||||||||||||||||||||||||||||
2.1.2建设规模:该项目建设用地面积4191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56500平方米,为一栋地上三层的商业建筑。建筑总层数为地上3层,其中一层为商业区域,面积约1.8万平方米;二层和三层为地上汽车库,包含部分办公和设备用房,单层面积约1.9万平方米。 | ||||||||||||||||||||||||||||||||||||||||
2.1.3合同估算价:40000.0 万元 | ||||||||||||||||||||||||||||||||||||||||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455 日历天。 | ||||||||||||||||||||||||||||||||||||||||
设计开工日期:2024年07月01日 08:00,施工开工日期:2024年08月01日 08:00, | ||||||||||||||||||||||||||||||||||||||||
工程竣工日期:2025年09月30日 17:30 | ||||||||||||||||||||||||||||||||||||||||
2.1.5其他: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并且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满足下列要求:1)由①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及以上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与②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2015新标准)三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2)联合体要求: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联合体投标时应签订联合体协议,协议中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2015新标准)三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3)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本工程的投标;5)提供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需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在职员工;6)联合体最多只能由两家单位组成。注:联合体单位下载招标文件时,牵头人单位挑选到本标段信息后,再插上成员单位 CA 锁,并选择添加成员单位,再下载招标文件。否则在中标后续阶段(如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等环节)将无法显示成员单位名称(如有疑问,可咨询新点软件公司)。 | ||||||||||||||||||||||||||||||||||||||||
2.1.6质量标准:(1)工程设计质量标准:各阶段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方案设计(含估算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设计深度的要求,经发包人书面认可且最终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和施工图审查合格。(2)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100%合格;(3)物资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等)采购质量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100%。工程所用设备、材料品牌须满足招标人的要求。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
2.2招标范围: 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EPC),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本工程方案设计(含估算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他各项深化设计、施工全过程的施工指导及技术咨询、现场服务、设计变更及项目验收等相关设计配合服务等,工程施工、为满足项目交付及运营所需的各类设备购置并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以及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移交、备案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 2.2.1设计内容包括:地块范围内的建筑及相关配套的方案设计(含估算编制)、方案深化及报批、(扩大)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图纸报批及综合协调、相关报建配合及验收工作、设计管理(对本项目所有相关设计及设计工作之外的设计内容提供总控、协调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以及后续服务等。主要包括:建筑、结构、机电安装(给排水、强弱电、暖通)设计、幕墙设计、钢结构、智能化专项设计、泛光照明专项设计、消防及消防联动设计、景观(含绿化、小品、广场、停车场、运动设施、交通标识、亮化等)设计、装修设计、标识标牌设计、市政配套及综合管线(不包通讯、广电、三网合一等数据信号,供电(环网柜至变电所)、自来水、燃气等相关行业配套工程设计,中标人应牵头协调上述专项设计,并进行总体设计管控)等工程设计、海绵城市(含雨水回收方案)、日照分析、设计阶段的BIM设计、基坑、水土保持方案、绿建三星等有关本项目的全部设计及设计管理(对设计工作之外的设计内容<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专业设计、专业深化设计等>提供总控、协调、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以及后续服务。 2.2.2施工内容包括:设计所涵盖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场地平整、土方工程、基坑支护及降水、桩基(不含试桩)、围墙、建筑、结构、机电安装(给排水、强弱电、暖通)、幕墙、钢结构、智能化、泛光照明、消防、景观(含绿化、小品、广场、停车场、运动设施、交通标识、亮化等)、装修、标识标牌、市政配套及综合管线(不包通讯、广电、三网合一等数据信号,供电(环网柜至变电所)、自来水、燃气等相关工程)等工程、海绵城市(含雨水回收)、施工阶段的BIM设计、基坑、水土保持、绿建三星等本项目实施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工作;②项目整体联调、联试,提供相关工作及设备操作流程、手册,对招标范围配合提供相关培训服务等;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专业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包括但不限于报批报建、施工审批手续、竣工验收归档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竣工备案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养护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养护责任等总承包的全部工作。 2.2.3采购部分内容包括:项目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 ||||||||||||||||||||||||||||||||||||||||
资质条件: | ||||||||||||||||||||||||||||||||||||||||
(1) | ||||||||||||||||||||||||||||||||||||||||
(2)投标人企业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备在其合法经营范围内履行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AB项资质:(A)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及以上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B)施工资质要求:建筑工程(2015新标准)三级及以上资质,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 ||||||||||||||||||||||||||||||||||||||||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要求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 ||||||||||||||||||||||||||||||||||||||||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 ||||||||||||||||||||||||||||||||||||||||
1、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 ||||||||||||||||||||||||||||||||||||||||
(A)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工程设计甲级(含)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含)以上设计资质,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 | ||||||||||||||||||||||||||||||||||||||||
(B)施工资质要求:[建筑工程(2015新标准三级](含)以上施工资质,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 ||||||||||||||||||||||||||||||||||||||||
2、财务要求:2020 至2022 年财务会计报表(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要求的年份,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 ||||||||||||||||||||||||||||||||||||||||
3、□企业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 ||||||||||||||||||||||||||||||||||||||||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完成单个合同建筑面积≥33500㎡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 | ||||||||||||||||||||||||||||||||||||||||
(B)设计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以来完成单个合同建筑面积≥33500㎡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或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为准,业绩有效期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以上二份材料缺一不可。二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 | ||||||||||||||||||||||||||||||||||||||||
(C)施工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以来完成单个合同建筑面积≥33500㎡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以牵头单位提供的业绩为准。 | ||||||||||||||||||||||||||||||||||||||||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 ||||||||||||||||||||||||||||||||||||||||
(A)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 ||||||||||||||||||||||||||||||||||||||||
(B)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 | ||||||||||||||||||||||||||||||||||||||||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 ||||||||||||||||||||||||||||||||||||||||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近三年来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身份在本单位承担过单个合同建筑面积≥33500㎡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 | ||||||||||||||||||||||||||||||||||||||||
(B)设计业绩要求:近三年以来以设计负责人身份在本单位承担过单个合同建筑面积≥33500㎡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设计竣工收证明或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为准;业绩有效期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以上二份材料缺一不可。二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 | ||||||||||||||||||||||||||||||||||||||||
(C)施工业绩要求:近三年以来以施工项目经理身份在本单位承担过单个合同建筑面积≥33500㎡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或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 | ||||||||||||||||||||||||||||||||||||||||
6、项目管理机构:由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予以明确。 | ||||||||||||||||||||||||||||||||||||||||
7、其他要求: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1)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之一: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或一级注册建筑师,若总承包项目经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的,须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拟委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仅可兼任其中之一,且需满足其资格要求)。(2)拟派设计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无在建工程。(4)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得是同一人。(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及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若为联合体投标,必须是主体单位员工)、设计负责人及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企业员工,提供企业为其缴纳的2024年01月-2024年03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 ☐ 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 自2022年04月28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自2023年04月28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自2024年01月28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自1900年01月01日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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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 ||||||||||||||||||||||||||||||||||||||||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04月28日 17:00 时至2024年05月08日 23:59 时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下载招标文件,工具软件使用费100 元,售后不退。 | ||||||||||||||||||||||||||||||||||||||||
4.2 本项目不办理招标文件的邮寄。 |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06月04日 9时30 分,地点为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 ,投标文件递交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规定。 | ||||||||||||||||||||||||||||||||||||||||
5.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 ||||||||||||||||||||||||||||||||||||||||
6.评标方法 | ||||||||||||||||||||||||||||||||||||||||
本次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具体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详见招标文件 | ||||||||||||||||||||||||||||||||||||||||
7.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交易中心、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 ||||||||||||||||||||||||||||||||||||||||
8.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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