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5-12-31 08:00 来源: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 招标公告 | ||||||||||||||||||||||||||||
| 省锡中附属洋溪实验学校(暂名)和省锡中附属洋溪实验小学(暂名)新建工程省锡中附属洋溪实验学校(暂名)施工总承包(项目名称及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 ||||||||||||||||||||||||||||
| 1.招标条件 | ||||||||||||||||||||||||||||
| 本招标项目省锡中附属洋溪实验学校(暂名)和省锡中附属洋溪实验小学(暂名)新建工程(项目名称)已由无锡市惠山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无锡市惠山区行政审批局关于省锡中附属洋溪实验学校(暂名)和省锡中附属洋溪实验小学(暂名)新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惠行审投[2023]215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无锡市惠山区教育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100.0%、其他国有: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省锡中附属洋溪实验学校(暂名)施工总承包(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2.1 项目概况 | ||||||||||||||||||||||||||||
| 2.1.1 建设地点:无锡市惠山区上伟路东侧、锡兴北路与钱威路交叉口西南侧。 | ||||||||||||||||||||||||||||
| 2.1.2 建设规模:项目用地面积约8053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84555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377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30780平方米,单跨最大跨度为36米。拟新建1所设计规模48班(24班小学、24 班初中)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及地下车库。内容包括新建大教学区(包括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教师及学生宿舍以及室外运动场地集中绿化、道路、地下车库等相关配套设施等。 | ||||||||||||||||||||||||||||
| 2.1.3 合同估算价:46500.0万元 | ||||||||||||||||||||||||||||
| 2.1.4 工期要求:750日历天。 | ||||||||||||||||||||||||||||
|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03月10日,竣工日期:2028年03月28日 | ||||||||||||||||||||||||||||
| 2.1.5 其他:/。 | ||||||||||||||||||||||||||||
| 2.2 招标范围: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省锡中附属洋溪实验学校(暂名)工程,包括土建、装饰、给排水、电气、消防、暖通、智能化、室外市政及配套、景观绿化(含海绵)、亮化、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土方工程等。 |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 3.1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2015新标准)二级](含)以上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 ||||||||||||||||||||||||||||
|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一级] (资格),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
|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
|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 ||||||||||||||||||||||||||||
|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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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 ||||||||||||||||||||||||||||
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投标人近三年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25000万元(含)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注:类似工程金额以合同所注金额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资料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公告发布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至少应加盖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全省统一主体库信息为准)。 自2023/12/31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2024/12/31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自2025/09/30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中需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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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 ||||||||||||||||||||||||||||
| 3.5 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 联合体牵头人资质要求:(1)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必须由[建筑工程(2015新标准)二级](含)以上资质的单位担任,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联合体牵头人委派;(2)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联合体投标时应签订联合体协议,协议中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同时明确约定各成员方拟承担的权利和义务;(3)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的在职员工;(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5)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本工程的投标;(6)投标担保由联合体牵头人缴纳。(7)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本工程招标公告3.3条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8)本项目采用房建类信用考核结果,如为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牵头人的企业信用考核分计算。特别提醒:联合体单位在填写投标信息时,牵头人单位挑选到本标段信息后,再插上成员单位CA锁读取,并选择添加成员单位(报名页面会显示成员单位名称),再下载招标文件,否则在投标、中标阶段(“中标结果备案(中标通知书)”“书面报告”“合同签订”)无法显示成员单位名称。 | ||||||||||||||||||||||||||||
|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08:00 时至2026年01月08日 23:59 时 | ||||||||||||||||||||||||||||
|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 ||||||||||||||||||||||||||||
|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 | ||||||||||||||||||||||||||||
| 4.3 工具软件使用费100元,售后不退。 | ||||||||||||||||||||||||||||
| 5.投标截止时间 | ||||||||||||||||||||||||||||
|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01月26日9时30分 | ||||||||||||||||||||||||||||
|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 ||||||||||||||||||||||||||||
| 6.资格审查 | ||||||||||||||||||||||||||||
|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 ||||||||||||||||||||||||||||
| 7.评标方法 | ||||||||||||||||||||||||||||
| 本次招标采用 施工类评定分离(两阶段)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交易中心、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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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