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19-09-26 13:00 来源: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 招标公告 | ||||||||||||||||||||||||||||||||||||||||
|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 ||||||||||||||||||||||||||||||||||||||||
| 无锡胡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标改造工程(项目名称)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标段招标公告 | ||||||||||||||||||||||||||||||||||||||||
| 1.招标条件 | ||||||||||||||||||||||||||||||||||||||||
| 本招标项目无锡胡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标改造工程 (项目名称)已由无锡市滨湖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关于无锡胡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标改造工程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锡滨发改许[2019]58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无锡胡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100.0%、其他国有: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招标人为 无锡胡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无锡太湖明珠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 |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建设地点:滨湖区胡埭镇陆藕路南侧,芙蓉北路西侧,直湖港以东地块 | ||||||||||||||||||||||||||||||||||||||||
| 工程规模:本项目占地面积约15亩,建设规模3万m3/d,深度处理工艺为“反硝化滤池+混凝气浮”,新建反洗废水池、提升泵池及加药间、反硝化深床滤池、高速气浮池及综合水池、配电间、辅助用房,活性炭应急投加系统、生物除臭系统、新老厂过路管廊等以及总图管线、道路、围墙、绿化、照明、管线迁改等,同时改造现状变电所、改造升级厂区中控系统、改造现状门卫等。出水水质达到江苏省地方标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中的一、二级保护区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 ||||||||||||||||||||||||||||||||||||||||
| 工期:365 日历天 | ||||||||||||||||||||||||||||||||||||||||
| 合同估算价:5400.0 万元 | ||||||||||||||||||||||||||||||||||||||||
| 招标范围: 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EPC),为交钥匙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设计(含方案设计、地质勘察(详勘)、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材料采购、设备购置并安装、功能系统调试、二个月指导试运行、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移交、备案等相关资料的办理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 | ||||||||||||||||||||||||||||||||||||||||
| 标段划分:1 | ||||||||||||||||||||||||||||||||||||||||
| 质量标准:(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各阶段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报相关部门审批,经招标人书面认可且最终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和施工图审查合格。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合格标准。 (3)采购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采购质量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注:若达不到上述质量要求,质量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 2%。 | ||||||||||||||||||||||||||||||||||||||||
| 其他:/ |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 ||||||||||||||||||||||||||||||||||||||||
| 资质条件: | ||||||||||||||||||||||||||||||||||||||||
| (1) | ||||||||||||||||||||||||||||||||||||||||
| (2)1)投标人企业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备在其合法经营范围内履行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 2)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之一: a、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者工程设计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乙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 b、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2015新标准)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财务要求:2016 至2018 年财务会计报表(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要求的年份,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 ||||||||||||||||||||||||||||||||||||||||
| 业绩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近五年来作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工程规模为2.4万吨/天及以上的总承包(EPC)业绩。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前推算。提供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发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或者工程直接发包备案证明、EPC总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均需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的)。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过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 (B)设计业绩要求:近五年来作为项目设计负责人承担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工程规模为2.4万吨/天及以上的设计业绩。业绩有效期以合同签订时间至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前推算。 (C)施工业绩要求:近五年来作为施工项目负责人承担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工程规模为2.4万吨/天及以上的施工业绩(须包含土建及安装内容)。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前推算。提供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发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或者工程直接发包备案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均需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的)。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过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 注:工程规模2.4万吨/天不能直接体现时出具招标人证明为准。 | ||||||||||||||||||||||||||||||||||||||||
| 信誉要求:/ | ||||||||||||||||||||||||||||||||||||||||
| 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 ||||||||||||||||||||||||||||||||||||||||
| (1) | ||||||||||||||||||||||||||||||||||||||||
| (2)1)总承包项目经理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之一: 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②国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③国家注册环保工程师 ④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 ⑤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注:拟委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仅可兼任其中一个); 2)拟派设计负责人或设计协调管理人员: ①若投标人拟自行设计,拟派设计负责人应当具备国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资格或高级工程师(给排水专业或环境工程类专业)及以上职称; ②若投标人拟依法分包,投标人拟派的设计协调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3)施工负责人或施工协调管理人员: ①若投标人拟自行施工,拟派施工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执业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②若投标人拟依法分包,投标人拟派的施工协调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4)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b、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 ||||||||||||||||||||||||||||||||||||||||
| 3.2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由具备①市政公用工程(2015新标准)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与②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者工程设计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乙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的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 (2)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联合体投标时应签订联合体协议,协议中须明确联合体主体单位; (3)联合体最多只能由两家单位组成;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5)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同一标段的投标; (6)提供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需为联合体主体单位的在职员工。 | ||||||||||||||||||||||||||||||||||||||||
|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 ||||||||||||||||||||||||||||||||||||||||
| 3.4本工程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09月26日 13:00 时至2019年10月08日 16:00 时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购买并下载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出售,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50.0 元(≤250元),售后不退。 | ||||||||||||||||||||||||||||||||||||||||
| 4.2 本项目不办理招标文件的邮寄。 | ||||||||||||||||||||||||||||||||||||||||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10月28日 9时30 分,地点为无锡市滨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152号)二楼开标室 ,投标文件递交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规定。 | ||||||||||||||||||||||||||||||||||||||||
| 5.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件人不予受理。 | ||||||||||||||||||||||||||||||||||||||||
| 6.发布公告的媒介 |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交易中心、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 ||||||||||||||||||||||||||||||||||||||||
| 7.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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