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0-07-02 10:15 来源: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一、格式。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格式可参照招标(采购)文件的合同格式,或按各自格式生成具有合同相应表征的合同。
二、见证日期。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不含当日)起满八个工作日后(不含第八个工作日)至三十个日历天内给予见证,不满八个工作日的不予见证;超过三十个日历天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采购人须出具延期说明(延期说明须加盖单位公章,见证后将延期说明留存归档),方可见证。
三、合同份数。合同份数至少三份;采购人、供应商各一份,政府采购中心留存一份用于归档。如少于三份,则提醒注意且不予见证。
四、涂改无效。合同全文不得有任何涂改,如有则涂改处须采购人及中标(成交)供应商双方签字、盖章(与合同落款处一致),否则不予见证。
五、合同双方名称。签订合同的需方(采购人)、供方(中标方或成交方)是应与招标(采购)项目中的名称一致。如果不一致,须具有权威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变更说明。如有,则将其留存并见证;如无,则不予见证。
六、“政府采购编号”及“采购内容”。“政府采购编号”即政府采购中心的项目编号,“采购内容”即政府采购中心的项目名称,须与年度“项目计划、合同见证库”中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完全一致。
七、中标(成交)金额。合同中的金额大写与小写应与中标(成交)的金额完全一致。
八、交货期(或完工期等相类似表述)。须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报价)文件表述一致;交货期(或完工期)中有按日历天、工作日、按月等,无论什么形式均须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承诺完全一致。
九、其他合同内容。合同中的其他内容因字数较多,一般是以统称的方式,如:详见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要求等。注意的是,如果是供应商承诺的,须指向供应商的文本,如:投标文件(公开招标)、响应文件(非招标方式);采购方(或采购中心)要求的,须指向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相应内容。原则上,除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评审的内容体现在合同中之外,其他内容不得出现在合同之中。如果填写的是相关文件中的具体内容,须全部完全填写,不能省略或简写。其中的“合同不可分割部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条款及中标通知书,供方在投标、评标过程中所作其它有关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须完全与招标(采购)文件中的一致。涉及到的“付款方式”须与招标(采购)文件中完全一致;如公开招标的投标文件或非招标方式供应商最终报价中有涉及到“付款方式”相应更改的部分,须结合到“付款方式”中。
十、签字、盖章、日期。需方(采购人)及供方(中标或成交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私章)、盖章,签字(或私章)可为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为其单位的项目授权代表,不得以打印的姓名代替。日期须是合同见证有效期限内,如:满八个工作日至三十个日历天内。超过有效期限的,按本文第二条处理。
十一、项目资金支付情况。合同中项目资金受付单位(即中标或成交人)户名应与中标(成交)单位名称完全一致。如出现偏差,则不予见证。
十二、暂停见证。项目出现暂不能见证情况时,应与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在未接到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解除暂停状态前,该项目合同见证暂停。
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