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3-09-08 09:42 来源: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根据《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规定的优惠减免政策,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开展交易的中小微企业,交易服务费减按80%收取。中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为保障中小微企业依法依规享受优惠减免政策,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醒广大市场主体: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参考格式: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我单位是项目名称为: (标段编号: )的(中标人、招标人、联合体牵头方)。
我单位属于 行业,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按照《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的规定,因我单位为中小微企业,交易服务费减按80%收取。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将该《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予以公示,公示的方式由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
我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有虚假,自愿接受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处理,且不提出任何异议。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